(2020)最高法知民终329号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中光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本案中,中光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经上述程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以视为当事人陈述。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司法判断权,当事人陈述是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意见之一。当事人充分的、含有专家辅助人专门知识的意见陈述有助于合议庭全面查清技术事实,合议庭应当综合在案证据对技术事实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认定。原审法院关于该项问题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问题,原审判决与上诉法院的裁判思路存在法律适用差异,核心争议点在于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性质及程序合法性。以下从法律依据、证据性质、司法判断权等角度展开分析:
一. 法律依据与程序合法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鉴定程序的启动需遵循以下规则:
协商优先: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法院指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鉴定人。
本案中,中光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履行协商或法院指定程序,违反法定鉴定程序。因此,该意见书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直接作为鉴定意见采纳。
二、.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性质
上诉法院将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符合以下法律逻辑:
证据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鉴定意见与当事人陈述属于不同证据类型。单方委托的鉴定未经法定程序,缺乏中立性保障,其性质更接近当事人为支持己方主张提供的书面说明,应归类为当事人陈述。
证明力限制:单方鉴定虽可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低于经法定程序的鉴定意见。法院需结合其他证据(如专家辅助人意见、质证情况等)综合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
三、 技术事实认定与司法判断权
技术事实的查明: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涉及技术事实判断。法院可参考当事人陈述、专家意见、鉴定材料等,但最终认定权在法院。
司法独立判断:原审法院错误地将单方鉴定等同于法定鉴定意见,可能过度依赖单方结论,削弱司法判断的独立性。上诉法院的纠正强调,法院应基于全案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专家辅助人意见等)独立认定技术事实,避免以单方鉴定替代司法裁量。
四、相关司法解释与实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但对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这表明单方鉴定可作为证据,但证明力受限,需经质证程序。
实务倾向:司法实践中,单方鉴定通常被归类为“书证”或“当事人陈述”,其证明力需结合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科学性、对方质证意见等因素综合认定。
五、 原审判决错误与上诉法院纠正的合理性
原审错误:混淆“鉴定意见”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未审查鉴定程序合法性,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纠正的正当性:上诉法院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明确司法判断权的独立性,符合证据规则与审判中立原则,有助于保障裁判公正性。
结论
本案中,上诉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重新定性及裁判理由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程序合法性:单方委托鉴定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鉴定意见;
证据性质:应归类为当事人陈述,证明力需结合全案证据审查;
司法裁量权:技术事实的最终认定属于法院职权,需独立判断。
该裁判思路体现了对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及司法中立原则的严格遵守,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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