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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撞能否索赔“折旧费”“贬值损失”,取决于这4个方面
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或者人员得出的意见,仅可以视为当事人陈述

爱车被撞能否索赔“折旧费”“贬值损失”,取决于这4个方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13时许,庆某驾驶小型轿车沿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付南县百谭镇附近时,对向车道车辆在超车过程中操作不当,与庆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庆某不承担责任。

庆某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庆某车辆经鉴定评估修复价格为4.97万元、因交通事故发生贬值损失5万元。

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庆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承担维修损失后,还要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金额赔偿其贬值损失5万元及鉴定费,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贬值损失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庆某遂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中庆某车辆的主要功能部件均未受损,其主张的维修车辆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并不存在贬值损失。即便存在贬值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为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再承担贬值损失赔偿责任。

庆某认为,其车辆是购买仅1个月多的新车,因本次事故遭受重大损失,即使修复后,该车的市场价值肯定会大幅贬值,因此贬值损失应依法得到支持。

车辆维修费用和贬值损失的鉴定机构系一审法院依法依程序选定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对评估结论虽有异议,但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并推翻鉴定结论。

且保险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庆某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综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

判决分析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其中,一审、二审均支持庆某索赔贬值损失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时却出现反转,高院认为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庆某应向侵权方主张贬值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文件,车辆因事故和维修造成的价值贬值损失,若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属于保障范围的,应当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是保险合同,即确定理赔事项应当审查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

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十一条已明确约定了“贬值损失免责条款”,因此庆某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责任范围。

综上,庆某要求的贬值损失既不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直接损失,也被保险合同约定为免责事由,在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贬值损失的责任。

同时,法院也对庆某作出了提示提醒,虽然保险公司不赔偿贬值损失,但其可以向事故侵权方主张侵权责任来赔偿其维修费之外的损失。

内摘观点


本案中,庆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贬值损失,属实是找错了索赔对象,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这种间接损失的,司法也不会支持,除非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所以,索要折旧费或贬值损失的对象应该是交通事故的肇事侵权方。

那么假设庆某起诉了肇事侵权方,就一定能获赔贬值损失吗?也不一定!

摘哥看了几十份相关的纠纷案例,有的拿到了贬值损失赔偿,有的没拿到,而且没拿到的多,拿到的也只有少数案例,说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贬值损失是持偏谨慎态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那么,最高法答复中所称的“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是指什么呢?

说实话,网上也搜不到标准答案,属于自由裁量空间了。但从案例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当事故车辆经专业维修后,在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方面无法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时,司法偏向于支持赔偿贬值损失。

那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贬值损失呢?摘哥通过整理分析相关的案例,总结了以下4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供大家参考。

1.车龄长短。有些案例中,案涉车辆刚刚买了3天就被撞,法院支持索赔贬值损失,而有些已经使用了2年多的车就不会被支持索赔贬值损失。

2.索赔贬值损失一方的过错情况。索赔贬值损失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会支持其索赔贬值损失。

3.车辆损坏严重程度。如果车辆的损坏部位属于影响车辆整体结构完整性、安全性、稳定性和操控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如主体框架、发动机、变速箱等车辆主要配件,导致车辆出现严重结构性、安全性、功能性的损伤,这种情况法院支持索赔贬值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只是车辆大灯、日间行车灯、发动机盖、护盖板、翼子板、保险杠盖板等车体部位受损,支持贬值损失的可能性很小。

4.维修恢复情况。比如主体框架、发动机、变速箱等车辆主要配件受损,虽然能够维修或更换,但无法恢复或达到原来的出厂标准的,支持贬值损失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如果未伤及重要零部件,只是大灯、盖板等受损,经过专业和充分的维修,已经得到恢复的,一般也不会支持贬值损失。

重点强调一下,在判断是否应该索赔贬值损失时,上面这4个方面不是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而是互相影响、需要综合考虑的。


比如,车龄虽然已经1年多了,但如果是车辆框架受到损坏,那么即便是修复了,也有一定概率是可以主张贬值损失的。

比如,虽然车辆受损比较严重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但车主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那么基本也不可能获赔贬值损失。

综上,保险公司是不赔贬值损失的,只能向事故侵权责任方索赔,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除“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外,对贬值损失的索赔持偏谨慎态度。

万一生活中碰到爱车被撞的情况,大家可以先结合上面这4个方面自行综合判断,考虑清楚再行动,毕竟法院不是自己家开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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